(2012)平民一初字第106号
裁判日期: 2012-04-19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楚洪兵与王强、王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楚洪兵,王强,王伟,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度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平民一初字第106号原告楚洪兵,男,1974年9月24日生,汉族,城镇居民,住平度市。被告王强,男,1988年9月1日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平度市。被告王伟,男,1984年4月12日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平度市。被告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度支公司,住所地平度市红旗东路16号。代表人雍先智,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楚洪兵与被告王强、被告王伟、被告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度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楚洪兵于2012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楚洪兵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楚洪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80元,减半收取840元,邮寄费180元,共计1020元,由原告楚洪兵负担。审判长 柳孔圣审判员 禚春东审判员 于汉波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耿学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