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黄商初字第205号
裁判日期: 2012-04-19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一人民医院与济南世康医疗设备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黄商初字第205号原告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一人民医院,住所地XX。法定代表人赵振爱,职务院长。委托代理人杨希成、董海峰,山东恒信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济南世康医疗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XX。原告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一人民医院诉被告济南世康医疗设备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以被告同意退还保证金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一人民医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417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708.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熊 敏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尹瑞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