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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甬仑民初字第534号

裁判日期: 2012-04-19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郑翠定与宁波市北仑区(开发区)征地拆迁办公室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翠定,宁波市北仑区(开发区)征地拆迁办公室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甬仑民初字第534号原告:郑翠定,女,1954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北仑区新碶街道星阳四徐31号。被告:宁波市北仑区(开发区)征地拆迁办公室(组织机构代码:79954341-9),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区新矸四明山路788号档案馆四楼。法定代表人:郑海宏,副主任。委托代理人:石红光,宁波市岩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郑翠定与被告宁波市北仑区(开发区)征地拆迁办公室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郑翠定于2012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宁波市北仑区(开发区)征地拆迁办公室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郑翠定自愿要求撤回起诉,系其自行处分自己的诉权,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翠定撤回对被告宁波市北仑区(开发区)征地拆迁办公室起诉。本案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郑翠定负担。审 判 员 吴希松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九日代书记员 张静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