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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绍知初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2-04-19

公开日期: 2014-09-21

案件名称

许海强与刘义华侵害作品复制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海强,刘义华

案由

侵害作品复制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绍知初字第3号原告:许海强。委托代理人:王奇雄、王松。被告:刘义华。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海强诉被告刘义华侵害作品复制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2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海强撤回对被告刘义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61元,减半收取180.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陈 伟代理审判员 王 超人民陪审员 莫伯林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易 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