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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迎民二初字第00063号

裁判日期: 2012-04-19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安庆市盛立机电有限公司与安徽塑料机械总厂、安徽澳宝塑机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迎民二初字第00063号原告:安庆市盛立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庆市华中西路314号,组织机构代码:73890347-6。法定代表人:罗诗立,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潘孝友、康殿波,安徽豪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塑料机械总厂,住所地安庆市临港经济开发区内环南路*号。负责人:毛凌云,该厂厂长。被告:安徽澳宝塑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庆市临港经济开发区内环南路5号。法定代表人:毛凌云,该公司经理。原告安庆市盛立机电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塑料机械总厂、安徽澳宝塑机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安庆市盛立机电有限公司于2012年4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安徽塑料机械总厂、安徽澳宝塑机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安庆市盛立机电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庆市盛立机电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安徽塑料机械总厂、安徽澳宝塑机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2400元减半收取6200元,保全费4820元,共计11020元,由原告安庆市盛立机电有限公司负担(已预交)。审判长 方    畅审判员 李  晓  荣审判员 江    余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周同(实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