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浙金商终字第482号
裁判日期: 2012-04-19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黄徐生与朱师见、朱奕青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朱师见,黄徐生,朱奕青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浙金商终字第48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朱师见。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徐生。委托代理人:华放鸣。原审被告:朱奕青。上诉人朱师见为与被上诉人黄徐生、原审被告朱奕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2011)金义商初字第31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4月17日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朱师见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朱师见在上诉状中确认的送达地址为“义乌市稠城街道下车门东巷28号”。本院按该地址向其送达传票及举证通知书。2012年4月1日邮局以“原写地址不详”退回本院,本院按其户籍登记住址“义乌市稠城街道下车门东巷28号401室”再次投寄,2012年4月13日由“朱奕青”签收了本院邮寄送达的传票及举证通知书,但上诉人朱师见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故本案按上诉人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朱师见撤回上诉处理。二审案件受理费2404元(已减半收取),由上诉人朱师见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高 耘审 判 员 张淑英代理审判员 李建旭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九日代书 记员 范夏青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