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邱民初字第277号
裁判日期: 2012-04-19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本院在审理原告尹建河诉被告张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建河,张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邱民初字第277号原告尹建河,农民。被告张军,农民。案由:民间借贷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尹建河诉被告张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期间,原告尹建河于2012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尹建河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尹建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尹建河承担。审判员 赵敬宏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汪西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