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衢开民初字第175号
裁判日期: 2012-04-19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杨某与詹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詹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衢开民初字第175号原告:杨某。委托代理人:毛某某。被告:詹某。委托代理人:丁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与被告詹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请求判令被告履行《离婚协议》之约定,将坐落于开化县城关××单××室的房产过户给女儿詹乙和儿子詹某。本院经审查后认为,该房产的赠与,系原、被告双方的共同处分行为,与夫妻身份的解除以及其他共同财产的分割有着密切联系,但是原告杨某并非该房产的受赠与人,与本案无直接的利害关系,不是本案适格的原告。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杨某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汪子军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姜 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