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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峰民初字第81号

裁判日期: 2012-04-19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原告张淑娟诉被告邯郸市公共交通总公司峰峰公共交通分公司为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淑娟,邯郸市公共交通总公司峰峰公共交通分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峰民初字第81号原告:张淑娟,女,1965年1月24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峰峰矿区新市。被告:邯郸市公共交通总公司峰峰公共交通分公司。法定代表人:李玉贵,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王金田,该公司副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彬,该公司办公室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淑娟诉被告邯郸市公共交通总公司峰峰公共交通分公司为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淑娟于2012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淑娟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淑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张淑娟负担。审判员  柳风花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索 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