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莱阳执字第935-1号
裁判日期: 2012-04-19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吕文娜过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文娜,王世杰,王世刚,王世芬,王世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莱阳执字第935-1号申请执行人:吕文娜,女,1989年11月15日出生,住莱阳市古柳办事处前泉水村。被执行人:王世杰,男,1950年5月28日出生,住莱阳市照旺庄镇芦港村。被执行人:王世刚,男,1960年6月23日出生,住址同上。被执行人:王世芬,女,1954年9月9日出生,住莱阳市照旺庄镇大陶漳村。被执行人:王世芳,女,1957年5月18日出生,住莱阳市古柳办事处高家疃村。申请执行人吕文娜于2012年4月9日申请执行莱阳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15日作出的(2012)莱阳照民初字第58号民事调解书,该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2年4月11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位于莱阳市照旺庄镇芦港村户名为董秀英的平房四间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申请执行人吕文娜所有。二、申请执行人吕文娜可持本裁定书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松建审判员 李卫界审判员 高 飞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举全莱阳市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12)莱阳执字第935-1号:我院对吕文娜诉王世杰、王世刚、王世芬、王世芳继承纠纷一案的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请协助执行下列项目:将位于莱阳市照旺庄镇芦港村户名为董秀英的平房四间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申请执行人吕文娜所有。附:民事调解书、执行裁定书各一份。二O一二年四月十九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