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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浙绍知初字第243号

裁判日期: 2012-04-19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杭州××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与新昌县××星街××家××所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新昌县××星街××家××所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0年)》: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1)浙绍知初字第243号原告:杭州××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东××室。法定代表人:陈某某。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王某某。被告:新昌县××星街××家××所。住所地:浙江省××县××号。负责人:谢某某。原告杭州××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英普××”)为与被告新昌县××星街××家××所(以下简称“皇家××××所”)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于2011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李志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秦善奎、王红琴参加评议的合议庭,于2012年1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英普××的委托代理人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皇家××××所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英普××诉称:北京鸟人艺术推广有限责任某司(以下简称“鸟人公某”)是专辑《鸟人艺术·好歌天天唱》的著作权人,该专辑收录了《两只蝴蝶-庞某》、《狼爱上羊-汤某》等132首畅销金曲。该光盘的外包装上标有著作权人:鸟人公某,版号:isrc-cn-e02-10-348-00/v.j6。2011年4月29日,鸟人公某授权原告可以自己的名义向任何第三方主张某某,包括但不限于提起民事诉讼、刑事诉讼及行政投诉等方式,并不限于向本授权书签发前实施侵权行为的侵权人主张某某,也可以通过非诉讼、取证、索赔、调解或和解的方式处理侵权的权利。被告未经原告许可,亦未经鸟人公某授权,亦未向著作权人支付使用费,以营利为目的,擅自在其经营的场所内以卡拉0k方式向公众放映《宝贝》、《长发》、《放了》、《老了》、《丽丽》、《男人》、《生日》、《守候》、《突围》、《笑容》、《爱走远》、《蹦蹦吧》、《吹眼睛》、《我要唱》、《遇见你》、《圆月亮》、《杯水情歌》、《家在东北》、《啷咯情歌》、《两只蝴蝶》、《午夜玫瑰》、《幸福誓言》、《人在世上飘》、《我们的初恋》、《我要抱着你》、《无情的背叛》、《给爱人的倾诉》、《如果你嫁给我》、《小眼睛的姑娘》、《飞吧美丽的蝴蝶》、《给我的挚友-火天》、《你是我的玫瑰花》、《笑傲江湖》、《让泪化成相某某》、《房某》、《那滋味》、《谁让我爱上了你》、《爱情小偷》、《微笑的力量》、《爱你我就不后悔》、《你是我的好朋友》、《我爱的姑娘你最美》、《鸟巢》、《一天》、《爱溜溜》、《一间小屋》、《七仙女》、《洗洗睡》等48首音乐电视作品(以下简称“涉案48首音乐电视作品”),侵犯原告的复制权、放映权等合法权益,给原告造成较大的经济损失,故原告起诉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播放,并从曲某中删除侵权作品;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96000元(赔偿费用计算至本判决生效日止);3、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后原告放弃第2项诉讼请求中要求被告赔偿合理费用部分的诉讼请求。原告英普××为证明其诉称主张,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材料:1、《鸟人艺术·好歌天天唱》的正版光盘;2、2011年4月29日鸟人公某出具的《授权书》一份,附授权音乐电视作品(mv/mtv)清单一份,证据1、2,以证明原告对涉案音乐电视作品享有相应权利;3、杭州市西湖公证处出具的(2011)××证民字第××号公某某一份及相应光盘一张,以证明被告实施侵权行为;4、2010年12月15日上海音像有限公某出具的《出版证明》一份,以证明原告提交的光盘是正版;5、2011年11月30日鸟人公某出具的《补充说明》一份,以证明原告享有放映权和复制权的实体权利。被告皇家××××所在答辩期内未提交书面答辩状,亦未提供证据材料。经审查,本院对原告所提供的证据材料作如下认证:证据1、4系原件,其可以证明证据1中的光盘系合法出版物的事实,本院对该两份证据均予确认。证据2与证据5相印证,证据5系对证据2授权内容进一步明确,本院对该两份证据均予以确认。证据3,系公证机关依法作出的公证文书及光盘,该证据符合证据的三性,本院予以确认。综合对以上证据认证及当事人陈述,本院认定如下事实:专辑《鸟人艺术·好歌天天唱》共有五张光盘,该专辑收录有包括涉案48首音乐电视作品在内的132首mtv音乐电视作品,该专辑外包装上及每张光盘上均标有“出版:上海音像有限公某”、“著作权人:北京鸟人艺术推广有限责任某司”“敬告:本合辑全部音乐电视作品著作权归属于北京鸟人艺术推广有限责任某司,未经许可,不得使用,违者必究”、“版号:isrccn-e02-10-348-00/v.j6”等信息。2010年12月15日,上海音像出版公某出具《出版证明》:涉案专辑由其出版,版号为isrccn-e02-10-348-00/v.j6。2011年4月29日,鸟人公某出具《授权书》,将其享有著作权的音乐电视作品(mv/mtv,以附件所附音乐电视作品清单为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域内卡拉0k经营行业的复制权、放映权等独家授权给原告英普××,原告并可以自己的名义向任何第三人主张某某,授权期间自2011年5月1日始至2012年6月30日止。其中,该《授权书》所附授权音乐电视作品(mv/mtv)清单中包括了涉案48首音乐电视作品。2011年11月30日,鸟人公某出具《补充说明》:英普××在鸟人公某授权时间内享有其授权著作权的音乐电视作品(mv/mtv)在浙江省××内复制权、放映权的独占性权利。2011年11月2日,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公证处接受原告英普××的申请,指派公证员及公证员助理随同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到位于浙江省新“绿城·雷某某大酒店”招牌里面,门口标有“皇家公馆”字样的大楼二楼娱乐场所,以普通消费者的身份进入上述经营场所“902”包房内进行消费。在公证员的监督下,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使用该包厢内安置的歌曲点播机,先后点播涉案48首音乐电视作品。公证员助理对点播过程进行了摄录,之后刻录光盘。2011年11月7日,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公证处对上述证据保全过程出具(2011)××证民字第××号公某某,并证明公某某所附光盘的内容与现场场景相符。经比对,公某某所附光盘中《宝贝》、《杯水情歌》、《爱你我就不后悔》与原告英普××权属证据光盘中相应的歌曲音像内容不一致,其余45首的音源、音像比对结果均一致。另查明,上述经营场所的经营主体系被告皇家××××所,该会所成立于2011年8月,经营范围包括卡拉0k厅、小吃店:干湿式小吃。本院认为,我国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技术领域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本案中,专辑《鸟人艺术·好歌天天唱》收录的涉案48首音乐电视作品体现了制片人的创造性劳动,属于摄制在一定介质上,由一系列有伴音或无伴音的连续画面组成,并需要借助适当的装置放映或以其他方式传播的作品,应认定为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从原告提交的光盘外包装及光盘标注的信息看,其上标有“著作权人:北京鸟人艺术推广有限责任某司”等字样,以及在播放杭州市西湖公证处(2011)××证民字第××号公某某所附光盘的过程中,屏幕上多次出现“鸟人艺术”字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一条第四款“如无相反证明,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之规定,可以确认鸟人公某为涉案48首音乐电视作品的原始著作权人。原告英普××通过鸟人公某的授权对涉案48首音乐电视作品在浙江省范围内卡拉0k领域在授权期内依法享有复制权、放映权、制止侵权等权利之事实,证据充分,应予认定。被告皇家××××所未经原告许可,在其经营的ktv经营场所内,以营利为目的,提供《长发》、《放了》、《老了》、《丽丽》、《男人》、《生日》、《守候》、《突围》、《笑容》、《爱走远》、《蹦蹦吧》、《吹眼睛》、《我要唱》、《遇见你》、《圆月亮》、《家在东北》、《啷咯情歌》、《两只蝴蝶》、《午夜玫瑰》、《幸福誓言》、《人在世上飘》、《我们的初恋》、《我要抱着你》、《无情的背叛》、《给爱人的倾诉》、《如果你嫁给我》、《小眼睛的姑娘》、《飞吧美丽的蝴蝶》、《给我的挚友-火天》、《你是我的玫瑰花》、《笑傲江湖》、《让泪化成相某某》、《房某》、《那滋味》、《谁让我爱上了你》、《爱情小偷》、《微笑的力量》、《你是我的好朋友》、《我爱的姑娘你最美》、《鸟巢》、《一天》、《爱溜溜》、《一间小屋》、《七仙女》、《洗洗睡》45首音乐电视作品的卡拉0k点播服务,即在点播设备上对不特定的观众进行放映,侵犯了原告对涉案音乐电视作品享有的放映权等相关著作权,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之民事责任。对于原告主张某某的《宝贝》、《杯水情歌》、《爱你我就不后悔》音乐电视作品,由于该三首音乐电视作品与被告经营场所放映的同名音乐电视作品在音源、音像比对结果并不一致,原告尚不能证明被告侵犯上述三首音乐电视作品的著作权,故本院对于原告就《宝贝》、《杯水情歌》、《爱你我就不后悔》音乐电视作品向被告提出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关于赔偿损失的数额,原告鸟人公某未举证证明其因侵权所受到的损失,或被告皇家××××所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之规定,本院综合考虑涉案音乐电视作品的知名度、数量、原告鸟人公某获得授权的期限、被告皇家××××所的经营模式、经营时间、被告侵权行为的性质、后果等因素确定赔偿数额。被告皇家××××所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判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第六项、第十一条第四款、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新昌县××星街××家××所立即停止在其经营场所内播放《长发》、《放了》、《老了》、《丽丽》、《男人》、《生日》、《守候》、《突围》、《笑容》、《爱走远》、《蹦蹦吧》、《吹眼睛》、《我要唱》、《遇见你》、《圆月亮》、《家在东北》、《啷咯情歌》、《两只蝴蝶》、《午夜玫瑰》、《幸福誓言》、《人在世上飘》、《我们的初恋》、《我要抱着你》、《无情的背叛》、《给爱人的倾诉》、《如果你嫁给我》、《小眼睛的姑娘》、《飞吧美丽的蝴蝶》、《给我的挚友-火天》、《你是我的玫瑰花》、《笑傲江湖》、《让泪化成相某某》、《房某》、《那滋味》、《谁让我爱上了你》、《爱情小偷》、《微笑的力量》、《你是我的好朋友》、《我爱的姑娘你最美》、《鸟巢》、《一天》、《爱溜溜》、《一间小屋》、《七仙女》、《洗洗睡》45首音乐电视作品,并从曲某中删除前述音乐电视作品;二、被告新昌县××星街××家××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杭州××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经济损失27000元;三、驳回原告杭州××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2200元,由原告杭州××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负担800元,被告新昌县××星街××家××所负担14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2200元(具体金额由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应在递交上诉状时预交,缴款汇浙江省财政厅非税收入结算分户,帐号:398000101040006575515001,开户行:杭州市农行西湖支行。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缴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李         志代理审判员 秦善奎代理审判员王红琴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陈    芝    芸附页:《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第(六)项:本法所称的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六)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一条第四款: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无法确定的,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依职权适用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确定赔偿数额。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作品类型、合理使用费、侵权行为性质、后果等情节综合确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