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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无民一初字第00258号

裁判日期: 2012-04-19

公开日期: 2016-05-23

案件名称

丁爱民与汤德平、管华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爱民,汤德平,管华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无民一初字第00258号原告:丁爱民,男,汉族,住无为县。被告:汤德平,男,汉族,住无为县。被告:管华翠,女,汉族,住无为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丁爱民与被告汤德平、管华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丁爱民于2012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对管华翠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对管华翠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丁爱民撤回对被告管华翠的起诉。审判长  王晓春审判员  何义萍审判员  孙 琴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朱静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