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涉民初字第308号
裁判日期: 2012-04-19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原告涉县新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涉县更乐镇下池村民委员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涉县新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涉县更乐镇下池村民委员会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涉民初字第308号原告涉县新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秦燕军,任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方元,男,1951年4月4日生,汉族,职工,住涉县。委托代理人张斌魁,男,1964年3月23日生,汉族,职工,住涉县。被告涉县更乐镇下池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王安佑,任村民委员会主任。委托代理人赵焕平,河北崇州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涉县新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涉县更乐镇下池村民委员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新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12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涉县更乐镇下池村民委员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涉县新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涉县新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涉县更乐镇下池村民委员的起诉。案件理费200元,由原告涉县新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樊永成审 判 员 李艳敏人民陪审员 杨书亮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秦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