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浙温刑初字第100号

裁判日期: 2012-04-19

公开日期: 2014-06-13

案件名称

苏中昆故意杀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中昆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2)浙温刑初字第100号公诉机关浙江省温州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苏中昆。因本案于2011年11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苍南县看守所。辩护人陈立森。温州市人民检察院以温检刑诉一(2012)6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苏中昆犯故意杀人罪,于2012年3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4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温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南炳灿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苏中昆及其辩护人陈立森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温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案发前,被告人苏中昆与被害人梁某甲有不正当男女关系。2001年6月14日晚23时许,被告人苏中昆到浙江省苍南县灵溪镇城中路276号梁某甲家,因怀疑在三楼后间的被害人金某与梁某甲有不正当关系而持刀先后捅刺金某及当时在场的梁某乙、梁某甲,其后逃离。经法医鉴定,金某、梁某乙、梁某甲的伤势程度均系重伤。公诉人就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当庭讯问了苏中昆,并出示了相关证据。据此认为,被告人苏中昆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苏中昆当庭辩解自己不是故意杀人。其辩护人辩称,本案应定故意伤害罪;已赔偿三被害人经济损失,且得到三被害人谅解;属临时起意伤害,而非蓄意杀人;本案未造成严重后果,三被害人已恢复健康,请求对苏中昆在有期徒刑幅度内量刑。经审理查明,案发前,被告人苏中昆与被害人梁某甲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2001年6月14日晚11时许,被害人梁某乙、金某在浙江省苍南县灵溪镇城中路276号梁某甲家中玩,后苏中昆也独自来到梁某甲家,因怀疑金某与梁某甲有不正当关系即持刀捅刺金某腹部等处数刀,随后又不顾三被害人的求饶连续捅刺梁某乙、梁某甲的腹部、颈部等处数刀,因梁某甲喊叫,苏中昆害怕惊醒邻居而逃离现场。经法医鉴定,被害人梁某甲、梁某乙、金某的伤势程度均构成重伤。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1.被告人苏中昆的供述,供认2000年左右,因梁某甲的丈夫入狱服刑,自己和梁某甲发展成男女朋友关系,梁某甲还将其家中(苍南县灵溪镇城中路276号)一楼后门的钥匙配了一把给自己。2001年6月14日晚23时许,自己在外面喝了酒后来到梁某甲家中,在楼下听到三楼梁某甲的卧室里传出男女讲话的声音,就怀疑梁某甲另外叫了男人回家留宿。因喝了酒自己变得很冲动,就跑上三楼看见一个约35岁的男青年跟梁某乙在一起,自己觉得这个男青年是梁某甲的新男友,就在电视机旁边拿了一把水果刀朝他的腹部刺了一刀,这个男青年向自己求饶,梁某乙也过来把自己拉住,说那个男青年是她的男朋友,和梁某甲无关,自己觉得梁某乙是在帮梁某甲说谎,就拿刀朝梁某乙的腹部刺了一刀。此时梁某甲跑进房间,抱住自己,叫自己放了那个男青年和梁某乙,自己很恼火,就说“要死大家一起死”,又用刀刺了梁某甲几下。后来自己觉得梁某甲在那里大喊大叫,再呆下去会惊动邻居,就带着刀逃走了。2.被害人梁某甲的陈述,证实苏中昆和自己有不正当关系。2001年6月14日晚8时许,自己和梁某乙以及梁某乙的两个朋友唱歌喝酒,晚上11时许四个人唱完歌后又到自己家中玩,自己在三楼前间看电视,梁某乙和她的两个朋友在三楼后间,后听到梁某乙和她的朋友哭叫的声音,自己打开房门,苏中昆冲进来,手持一把刀刺了自己的腹部一刀,并说“晚上我要你死”。梁某乙的朋友站在那里说:“我肠子流出来,你让我到医院看”,苏中昆站在房间门口,不让自己三个人走,还说晚上四个人一起死。自己三人跪在地上求他,苏中昆还用刀刺自己的脖子一刀,自己还是跪在地上求苏中昆,求他让梁某乙和梁某乙的朋友先走,苏中昆说“要走我先走”,说完就下楼走了。梁某乙和她的朋友就下楼去医院,接着自己也下楼去医院。3.被害人金某的陈述,证实2001年6月14日晚8时许,梁某乙打来电话叫自己去唱歌,自己就和朋友陈某以及梁某乙、梁某甲先一起到城中路276号梁某甲的家中玩,之后一起出去唱歌。晚上11时许大家唱完歌后又回到梁某甲家中玩,聊了一会儿陈某先回去了。这时有一个男人推门进来,他向自己冲过来并用手打自己的腹部,当时自己不知道他手中有刀,腹部被打了一下之后大肠、小肠都露出来了,那个男人又打自己的胸部、手臂和腿部等处,自己身上血直流。梁某乙和梁某甲在旁边叫“不要杀他,和他没有关系”,那个男人又持刀刺了梁某乙的腹部一刀。梁某乙及梁某甲跪在那个男人的前面求他,那个男人不肯,靠在门边说晚上四个人一起死。后来自己昏过去了,醒来后强撑着和梁某乙去了医院。4.被害人梁某乙的陈述,证实2001年6月14日晚上8时许,自己和梁某甲、金某、金某的朋友小陈等人在卡拉OK厅唱歌喝酒,到了晚上11时许,金某提议到梁某甲家玩一下。后到了梁某甲家,自己和金某、小陈在梁某甲家三楼后间聊天,梁某甲在前间打电话,过了二、三分钟,小陈一个人先回去了。后来苏中昆突然出现,用手打金某,用脚踢金某,金某喊救命,自己看到地板上有很多血,才知道苏中昆手中持一把尖刀。自己赶紧对苏中昆说:“这个人不是梁某甲的朋友,是我的麻将友”,苏中昆一言不发,又用手中的尖刀刺了自己的腹部一刀。刺了之后,苏中昆又要持刀刺金某,金某哭着喊救命,这时梁某甲进来,跪在苏中昆前面,对苏中昆说:“你要杀就杀我,跟他们没关系”,苏中昆说晚上四个人一起死。后梁某甲叫自己和金某先走,不走会被苏中昆杀死的,于是自己和金某爬到楼下,乘三轮车到医院抢救,过了两分钟梁某甲也被送到医院抢救。5.证人陈某的证言,证实2001年6月14日晚上自己和金某与两个妇女在一起唱歌,到晚上11时许,自己和金某及那两个妇女又到城中路276号其中一个妇女的家中玩,自己在那里玩了四、五分钟就先回去了。到家后过了十五分钟左右就接到苍南县人民医院的电话,说金某被人用刀捅伤,在医院抢救。自己赶到医院看到金某和那两个妇女都在医院抢救。6.浙江省苍南县刑事科学检验所法医临床学鉴定书,证实(1)被害人梁某甲颈部、右上肢及腹部裂创,符合遭受锐器致伤特点,腹部刺创致降结肠贯通伤,粪性腹膜炎,左肾裂伤,伤势程度评定为重伤。(2)被害人梁某乙腹部裂创胃贯穿伤,胰腺穿透性刀刺伤,符合遭受锐器致伤特点,伤势程度评定为重伤。(3)被害人金某腹部刺创空肠系膜破裂,行剖腹探查术切除肠管12cm及肢体6处裂创,符合遭受锐器致伤特点,伤势程度评定为重伤。7.现场照片,证实案发现场的基本情况。8.苍南县公安局灵溪派出所出具的归案经过说明,证实被告人苏中昆的归案经过。9.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苏中昆,被害人金某、梁某乙、梁某甲的身份情况。以上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被告人苏中昆及其辩护人对证据均无异议,经审查,上述证据均合法、有效,能够相互印证证明本案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苏中昆出于卑劣的动机无端怀疑他人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而持刀不计后果的连续捅刺三被害人的腹部、颈部等处,造成三人重伤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苏中昆及其辩护人辩称本案应定故意伤害罪的理由不成立,不予采纳。苏中昆已经着手实施杀人的行为,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并考虑到苏中昆家属已分别赔偿被害人梁某乙、梁某甲、金某经济损失95800元、81800元、32000元,得到了三被害人的谅解,依法可对苏中昆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苏中昆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周坚国代理审判员  何士锋代理审判员  郑 琼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赵 戈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