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甬慈刑初字第665号
裁判日期: 2012-04-19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黎生才、谭义文等抢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黎生才,谭义文,包富途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2)甬慈刑初字第665号公诉机关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黎生才,农民,家住象州县。2004年12月因犯强奸罪被广西金秀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于2007年4月3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1年9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2日被依法逮捕。被告人谭义文,无业,家住象州县。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1年9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2日被依法逮捕。被告人包富途,农民,家住上杭县。2011年3月因威胁他人人身安全被福建省上杭县公安局罚款人民币五百元。现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1年9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2日被依法逮捕。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以慈检刑诉(2011)198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黎生才、谭义文、包富途犯抢劫罪,于2012年3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以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审理方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马津津、被告人黎生才、谭义文、包富途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1年8月15日凌晨,被告人黎生才、谭义文、包富途驾乘一辆黑色现代轿车至慈溪市新浦镇新闸村新十塘海边,见被害人王某、余某将浙B×××××宝马轿车停靠在路边看海,遂由被告人黎生才、谭义文持刀威胁被害人王某、余某,并将两被害人塞进宝马轿车的后座,被告人包富途用事先准备好的透明胶带将两被害人的手绑住,后三被告人当场抢得现金人民币30000余元、依波路男表1块(价值人民币1200元)、依波路女表1块(价值人民币1400元)、钻戒1枚(无法估价)、高科GK266移动电话机2部(价值人民币1235元)等物。随后由被告人包富途在现代轿车内看管被害人余某,被告人黎生才、谭义文驾驶浙B×××××宝马轿车挟持被害人王某至被害人的工厂及银行取钱但未果。在对两被害人进行暴力威胁后,由被告人谭义文、包富途在现代轿车内看管被害人余某,被告人黎生才驾驶浙B×××××宝马轿车挟持被害人王某至建设银行ATM机上取款人民币20000元,随后又挟持被害人王某至邮政储蓄银行、农业银行分别取款人民币20000元、49000元。被告人谭义文、包富途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黎生才、谭义文、包富途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被害人王某、余某的陈述、证人温某的证言、辨认笔录、扣押、发还物品清单及照片、车辆细节照片、汽车轨迹卡口信息及抓拍照片、银行卡交易明细、移动电话通话记录、境内旅客详细信息、车辆信息、汽车租赁合同、驾驶证复印件、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及现场照片、手印鉴定书、价格鉴定报告书、被告人黎生才的前科材料、被告人包富途的劣迹材料、抓获经过及被告人黎生才、谭义文、包富途的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黎生才、谭义文、包富途结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胁迫等方式劫取公民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黎生才系累犯,依法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黎生才当庭自愿认罪,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谭义文、包富途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查扣的供被告人黎生才犯罪所用的手机一部及供被告人包富途犯罪所用的手机一部,予以没收。据此,对被告人黎生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四)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对被告人谭义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四)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对被告人包富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四)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黎生才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9月6日起至2025年3月5日止。并处的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本院。)二、被告人谭义文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9月6日起至2024年3月5日止。并处的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本院。)三、被告人包富途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9月6日起至2024年3月5日止。并处的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本院。)四、供被告人黎生才犯罪所用的手机一部及供被告人包富途犯罪所用的手机一部(均扣押于慈溪市公安局),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胡 慧审 判 员 王 治 军人民陪审员 陈 红 凯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杨芳芳(代)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文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五十五条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外,为一年以上五年以下。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时执行。第五十六条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依照本法分则的规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入户抢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七)持枪抢劫的;(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