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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碑民二初字第00240号

裁判日期: 2012-04-19

公开日期: 2014-12-13

案件名称

西安天地源不动产代理有限公司与刘云房地产咨询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天地源不动产代理有限公司,刘云

案由

房地产咨询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碑民二初字第00240号原告(反诉被告):西安天地源不动产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市高新区科技路33号高新国际商务中心数码大厦21层。法定代表人:孙丽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魏伟,陕西橡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反诉原告):刘云,西安西电国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职工。委托代理人:邢雯倩,陕西九州同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天地源不动产代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刘云房地产咨询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刘云于2012年4月19日支付原告西安天地源不动产代理有限公司中介服务费3500元。原告于2012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被告于2012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西安天地源不动产代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被告刘云的撤回反诉申请,均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安天地源不动产代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准许被告刘云撤回反诉。案件受理费198元,减半收取99元由原告西安天地源不动产代理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预交)。反诉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刘云负担(被告已预交)。审判长  郭玉萍审判员  甄方民审判员  张 红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化绒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