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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苏民二初字第00051号

裁判日期: 2012-04-19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原告徐钟鹤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钟鹤,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苏民二初字第00051号原告徐钟鹤,男。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负责人李明文。本院在审理原告徐钟鹤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钟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53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刘为民审 判 员  张 健人民陪审员  肖 冰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张沈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