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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景民二初字第173-2号

裁判日期: 2012-04-19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衡水河花工贸有限公司与牛立全、黄志荣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景民二初字第173-2号原告衡水河花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洪建,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文国。被告牛立全。被告黄志荣。本院在审理原告衡水河花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牛立全、黄志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衡水河花工贸有限公司于2012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衡水河花工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5元,诉讼保全费520元,共计10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吴胜男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陈楠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