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景民二初字第173-2号
裁判日期: 2012-04-19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衡水河花工贸有限公司与牛立全、黄志荣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景民二初字第173-2号原告衡水河花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洪建,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文国。被告牛立全。被告黄志荣。本院在审理原告衡水河花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牛立全、黄志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衡水河花工贸有限公司于2012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衡水河花工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5元,诉讼保全费520元,共计10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吴胜男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陈楠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