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洛南法执字第00046-3号
裁判日期: 2012-04-19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洛南县兴隆铸造厂与洛南县景兴金矿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洛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洛南县兴隆铸造厂,洛南县景兴金矿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洛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洛南法执字第00046-3号申请执行人洛南县兴隆铸造厂(以下简称兴隆铸造厂)。法定代表人杨运山,该厂厂长。被执行人洛南县景兴金矿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景兴公司),所在地址洛南县巡检镇张湾村。法定代表人沈其蔼,任公司董事长。兴隆铸造厂与景兴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8月10日作出(2011)洛南法民初字第00241号民事判决:一、限被告洛南县景兴公司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洛南县兴隆铸造厂支付价款121026元及逾期付款的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自2008年8月1日起至给付之日止)。二……。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兴隆铸造厂于2012年2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次申请执行标的60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2年2月18日向被执行人景兴公司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在限定的时间内景兴公司履行了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支付义务,标的款60000元,申请执行人兴隆铸造厂已领取,本案现已执行终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1)洛南法民初字第00241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倪德民审判员 吴 斌审判员 刘全幸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何建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