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胶南民初字第1786号
裁判日期: 2012-04-19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范瑞才诉王颂颂、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瑞才,王颂颂,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胶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胶南民初字第1786号原告:范瑞才,男,1954年6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胶南市隐珠街道办事处姜家洼子**号。居民身份证号:3702231954********。委托代理人:李世昌,男,1971年1月3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胶南市灵山卫街道办事处白果树***号。居民身份证号:3702231971********。委托代理人:陈晓,男,1987年3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胶南市灵山卫街道办事处南街***号。居民身份证号:3702841987********。被告:王颂颂,女,1980年8月3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胶南市珠海街道办事处*楼第一居委会**号。居民身份证号:3702848********。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住所地:���岛市香港西路**号太平洋保险大厦。本院于2012年3月19日立案受理原告范瑞才与被告王颂颂、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范瑞才于2012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瑞才撤回对被告王颂颂、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史丽丽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马 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