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甬慈刑初字第788号
裁判日期: 2012-04-19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姚新仁、鞠中杰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某仁,鞠中杰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2)甬慈刑初字第788号公诉机关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姚某仁,个体户,户籍所在地慈溪市,现住慈溪市。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1年1月20日到案,同月21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鞠中杰,又名鞠亚洲,男,1983年12月25日出生于河南省沈丘县,汉族,初中文化,慈溪市旧车交易市场中介,户籍所在地沈丘县,现住浙江省慈溪市。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1年8月11日被取保候审。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以慈检刑诉(2012)1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姚某仁、鞠中杰犯诈骗罪,于2012年4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姚某仁、鞠中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国家出台《汽车以旧换新实施办法》,对提前报废老旧等汽车并换购新车进行补贴。2009年12月28日,财政部、商务部确定报废1.35升及以上排量轿车补贴为人民币1.8万元/辆。2010年12月间,被告人姚某仁与被告人鞠中杰经预谋,由被告人鞠中杰提供浙B×××××桑塔纳轿车的车辆行驶证等证明材料,被告人姚某仁在浙B×××××桑塔纳轿车上焊接浙B×××××轿车的发动机号码及车架号,于2010年12月20日向慈溪市金属回收公司申请报废该车,获取了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并于次日购买奇瑞轿车时办理相关手续,骗领财政补贴人民币1.8万元。2011年8月11日,被告人鞠中杰至慈溪市公安局投案自首。被告人姚某仁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案发后,被告人姚某仁、鞠中杰已退还全部赃款。上述事实,被告人姚某仁、鞠中杰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证人龚某、陈某、姚某明的证言、检查笔录、国家汽车以旧换新实施办法及相关政策文件、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机动车所有人详情、车辆信息、浙B×××××桑塔纳轿车报废申请材料、车辆买卖协议、报废汽车回收证明、机动车注销证明书、汽车以旧换新补贴资金申请表、补贴资金汇总表、拨款申请单、企业法人营业执照、银行卡交易明细、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退赃凭证、到案经过及被告人姚某仁、鞠中杰的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仁、鞠中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鞠中杰有自首情节,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姚某仁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姚某仁、鞠中杰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依法均可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姚某仁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的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本院。)二、被告人鞠中杰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的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董 芳 芳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孔文静(代)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文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