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长民初字第00130号
裁判日期: 2012-04-19
公开日期: 2014-12-13
案件名称
薛某某与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某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长民初字第00130号原告薛某某,男,汉族,农民。被告杨某某,女,汉族,农民。原告薛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4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出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传票传唤,未出庭应诉,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其与被告均系再婚,婚后被告不干家务,双方时常产生矛盾,故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未出庭,无答辩。经审理查明:2009年8月原告薛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经人介绍认识,同年12月17日双方登记结婚,原、被告均系再婚。在婚后共同生活期间,原告因被告不操持家务,双方多次产生矛盾。2011年11月原告以双方无法共同生活为由诉至本院要求离婚。庭审中,原告坚决要求离婚,并向法庭提供结婚证一份,证明双方夫妻关系。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出庭,本案未能调解。上述事实,有庭审笔录及其他证据在卷佐证,应予认定。本院认为:双方均系再婚,在共同生活期间,为琐事产生矛盾,应采取理智的态度解决维护家庭稳定,双方只要改正自己不足,互谅互让,加强沟通,其夫妻关系完全有和好的可能。原告一味坚持离婚显属不慎,本院依法不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薛某某要求与被告杨某某离婚之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3的元,由原告薛某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文让代理审判员 薛兵兵人民陪审员 蒋树茂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谢 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