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连民初字第828号
裁判日期: 2012-04-19
公开日期: 2016-08-11
案件名称
王某与尤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尤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连民初字第828号原告:王某,男,1963年7月2日出生,汉族,连江县人,住连江县。被告:尤某,女,1971年9月6日出生,汉族,连江县人,住连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尤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以原、被告双方已和好为由,于2012年4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某以原、被告已和好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人民币245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22.5元,由原告田王某负担。审判员 邱启开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杨 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