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江民一初字第576号
裁判日期: 2012-04-19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广西南宁天人合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陈俊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江民一初字第576号原告广西南宁天人合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五一中路26号丽江花园A8栋二楼106室。法定代表人邓璞,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晖,该公司法律顾问。被告陈俊谷。本院在审理原告广西南宁天人合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陈俊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西南宁天人合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被告已经履行了相应的义务为由,于2012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申请撤回起诉,系原告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行为,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西南宁天人合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广西南宁天人合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张 敏代理审判员 宋丹丹人民陪审员 张晓梦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曾宪桂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