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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黄民一初字第00125号

裁判日期: 2012-04-19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程福勋与告何正一恢复原状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福勋,何正一

案由

恢复原状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黄民一初字第00125号原告:程福勋,男,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委托代理人:储贵生,系安徽道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正一,男,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委托代理人:谷明,系安徽谷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2年3月5日立案受理原告程福勋诉被告何正一恢复原状纠纷一案,并向被告送达了应诉通知书。2012年4月19日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对原告的撤诉申请进行了审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程福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程福勋全部负担。代理审判员  方春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李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