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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杭建民初字第270号

裁判日期: 2012-04-19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陈某与计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计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杭建民初字第270号原告陈某。委托代理人(一般某某。被告计某甲。原告陈某与被告计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2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严樱适用简易程序,于2012年4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及委托代理人徐秀良、被告计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并当庭作出判决。原告陈某诉称,2005年6月原、被告在浙江省台州市打工时认识,××××年××月份按传统风俗摆酒结婚,2006年生育儿子计某乙,后为了给儿子办理户口登记于××××年××月××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在2008年10月的时候,因被告生活作风问题,夫妻双方经常争吵。××××年3月,原告外出打工,双方开始分居生活至今。2010年被告因犯抢劫罪被判刑,现在监狱服刑。现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判令:1、原、被告离婚。2、儿子随原告生活,抚养费由原告承担。原告陈某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了婚姻登记证明一份,证明原、被告于××××年登记结婚的事实。被告计某甲答辩称,原、被告于2005年年底认识,其余的原告陈某所述相识结婚、生育子女情况是某。××××年12月15日被告因涉嫌抢劫罪被抓获,后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现马上就可以假释出狱了,希望原告可以给被告一次机会,出去以后会尽量补偿原告,且单亲家庭的孩子受人歧视。综上,被告不同意离婚。被告计某甲未向本院提供证据。对原告提供的证据,被告经质证后表示无异议,本院经审查认为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要求,予以确认。综上,本院认定如下事实:2005年原、被告在浙江省台州市打工时认识,2006年生育儿子计某乙,2008年举行婚礼,后于××××年××月××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2010年被告因犯抢劫罪被判刑。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主婚姻,婚后生育一子,已建立起一定的夫妻感情。共同生活中,因双方缺乏沟通,没有处理好夫妻关系,致使双方产生矛盾,特别是被告因犯罪服刑导致夫妻矛盾加深。但原告提出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缺乏证据证明,本院对原告要求离婚的主张不予支持。只要原、被告在今后的生活中正确处理家庭关系,珍惜以往建立起的夫妻感情,以家庭利益为重,互相尊重,互相谅解,加强沟通和交流,特别是被告出狱后担负起家庭责任,夫妻关系还是能够改善的。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陈某的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二份,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在上诉期满后7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人民法院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12×××024409008802968,开户行(工商银行湖滨分理处)】。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本院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由本院另行书面通知预交。代理审判员 严   樱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俞颖(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