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全民二初字第84号
裁判日期: 2012-04-19
公开日期: 2020-04-30
案件名称
王立根与缪东升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西省全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全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王立根;缪东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修正)》: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
全文
江西省全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全民二初字第84号原告王立根,男,1968年12月9日生,汉族,个体户,住全南县。被告缪东升,男,1976年4月21日生,汉族,司机,住全南县。原告王立根与被告缪东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3月20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梁永光适用简易程序,于2012年4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立根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缪东升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立根诉称,2008年12月10日,被告向原告借款30000元,并出具一张借条,借条约定月息5%,口头约定一年借款期限,并以其货车进行担保,到期后,原告多次催付,被告均以无钱为由拖延,为此,特诉至你院,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3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借款之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止,利率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利息。被告缪东升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08年12月10日被告以购车为由,向原告借款30000元,并出具一张借条,借条约定月息5%,口头约定一年借款期限,并以其货车进行担保,到期后,经原告催付,被告归还了三个月的利息。之后,被告均以无钱为由拖延,至今分文未还。原告诉至本院,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3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借款之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止,利率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利息。上述事实,有原告的陈述,借条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在原告催收借款的情况下仍不归还借款,久拖不还是违约和缺乏诚实守信的行为。原告要求被告从借款之日起支付利息,从原告陈述中,表明被告在借款后已支付了三个月的利息。故其利息应从2009年3月10日起计算。原告借条上的月利息5%,超过了人民银行基准利率的四倍(2007年11月27日的贷款利率为5.58%,月利率为4.65‰),但其现主张按中国人民银行的同期贷款利的四倍计算,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缪东升应当归还原告王立根的借款3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09年3月10日起至还清欠款止,利率按月利4.65‰的四倍计算),限被告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日内付清。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5元,由被告缪东升承担。限付款时一并付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梁永光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龚丽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