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威商初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12-04-19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威海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山东百圣源集团有限公司、山东省威海市木工机械厂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1)

法院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威海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百圣源集团有限公司,山东省威海市木工机械厂,丛威滋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四条,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第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威商初字第12号原告:威海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谭先国,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松柏,该银行科长。委托代理人:李晓兰,该银行工作人员。被告:山东百圣源集团有限公司。代表人:山东百圣源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委托代理人:宋博,山东凌云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隋晓宁,山东凌云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山东省威海市木工机械厂。法定代表人:江培强,董事长。被告:丛威滋,男,汉族,1961年9月8日出生。原告威海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山东百圣源集团有限公司(下称百圣源公司)、山东省威海市木工机械厂(下称木机厂)、丛威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2年2月17日诉来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委托代理人王松柏、李晓兰,被告百圣源公司委托代理人隋晓宁,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木机厂、丛威滋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1年9月23日、9月27日、10月12日、10月21日、12月7日,原告与被告百圣源公司先后签订了5份银行承兑协议,按协议约定原告为百圣源公司垫付承兑汇票差额款共计人民币1320万元,百圣源公司以其名下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提供抵押担保,被告木机厂和丛威滋为借款提供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请求判令:1、被告百圣源公司偿还原告银行承兑汇票业务差额1320万元;2、原告对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3、被告木机厂、丛威滋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百圣源公司对原告所诉无异议。被告木机厂、丛威滋未答辩。经本院审理查明:2011年3月15日,原告与被告百圣源公司签订一份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被告百圣源公司以其名下的威经技区国用(2009)第D-074号土地使用权为其自2010年9月19日至2013年3月11日期间在原告处发生的债务设定最高额抵押,最高债务余额为1141.7万元。同年3月17日,双方到威海市国土资源局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原告取得威经技区他项(2011)第023号土地他项权证。2011年3月15日,原告还分别与被告木机厂、丛威滋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均约定二被告为百圣源公司自2010年9月19日至2013年3月11日期间在原告处发生的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最高债务余额为1800万元,保证范围为债务本息、逾期利息、违约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等,如主债务在本合同之外同时存在其它物的担保和保证的,不影响债权人本合同项下任何权利的行使,保证人仍需对全部债务承担保证责任。2011年9月23日、9月27日、10月12日、10月21日、12月7日,原告与被告百圣源公司先后签订了5份银行承兑协议,按协议约定原告为百圣源公司垫付承兑汇票差额款共计人民币1320万元。另查明,2012年2月17日,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裁定被告百圣源公司重整,并指定山东百圣源集团有限公司清算组担任管理人。上述事实有银行承兑协议、最高额抵押合同,土地他项权证、最高额保证合同、(2012)威经技区破字第2-1号民事裁定书、(2012)威经技区破字第2-1号决定书及当事人的陈述为证。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百圣源公司签订的银行承兑协议、最高额抵押合同及与被告木机厂、丛威滋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均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合法,形式完备,应依法认定有效,被告百圣源公司应当偿付原告为其垫付的款项,原告在最高限额1141.7万元的范围内对百圣源公司提供抵押的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被告木机厂、丛威滋应当依合同约定对涉案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原告所诉,事实清楚,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四条、第十八条、第三十一条、第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山东百圣源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付原告人民币1320万元。二、原告在最高额1141.7万元的范围内对山东百圣源集团有限公司提供抵押的威经技区国用(2009)第D-074号土地使用权享有优先受偿权。三、被告山东省威海市木工机械厂、丛威滋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被告山东省威海市木工机械厂、丛威滋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在承担责任的范围内向被告山东百圣源集团有限公司追偿。案件受理费1010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106000元,由被告负担。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慧东代理审判员  刘志敏代理审判员  王小平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杜 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