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浙金民终字第287号
裁判日期: 2012-04-19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王某与徐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某,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浙金民终字第28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委托代理人柳某某。上诉人(原审被告)徐某。委托代理人施某某。上诉人王某为与上诉人徐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2011)金婺北民初字第2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上诉人王某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缓交或免交的申请,其不履行法定诉讼义务,应视为对上诉权利的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王某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胡 玲 玲代理审判员 单晓剑代理审判员钱萍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九日代书 记员 何 晓 慧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