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温龙执民字第1080号
裁判日期: 2012-04-19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季伯伟与陈国锋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季伯伟,陈国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法律文书文稿签发人:拟稿人:王宇2012.4.19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温龙执民字第1080号申请执行人:季伯伟。被执行人:陈国锋。申请执行人季伯伟与被执行人陈国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龙湾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0月19日制作的(2011)温龙调确字第23号确认决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1年10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陈国锋所有的房屋被鹿城区人民法院依法拍卖,申请人已收到分配款522396元,余款申请人同意延期执行并申请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据此,本院认为,本案现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1)温龙执民字第1080号执行一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至2012年4月19日止,被执行人陈国锋欠申请人季伯伟134776034元及全部本金的利息,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下落情况或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周建华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代) 王 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