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杭江刑初字第306号
裁判日期: 2012-04-19
公开日期: 2014-08-13
案件名称
王某赌博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2)杭江刑初字第306号公诉机关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绰号“小双”,农民。因本案于2011年8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家。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检察院以杭江检刑诉(2010)64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赌博罪,于2012年3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审查后,认为不符合简易程序审理的条件,并于2012年4月10日通知公诉机关及被告人王某,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吴家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0年8月1日至8月6日期间,陈军、王奉杰(均已判决)在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速8酒店、美凯大酒店等地,以扑克牌“打小九”方式赌博,共计抽头获利人民币22500余元。被告人王某在该赌场内向赌客提供赌资人民币10万余元,并获取非法利益。案发后,被告人王某于2011年8月24日向公安机关投案。被告人王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对上述事实无异议;并有证人陈军、王奉杰、戴青峰、俞敏超、王文宾、管柏忠等人的证言、辨认笔录、刑事判决书、户籍证明、抓获经过、被告人王某的供述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以营利为目的,明知他人实施赌博犯罪活动,而为其提供资金,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王某犯罪以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据此,根据被告人王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李启明人民陪审员 鲁文丽人民陪审员 都力军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九日代书 记员 来 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