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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吉中立管终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2-04-19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杜景岩诉吉林省华达水泥有限公司,关力军管辖异议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吉林省华达水泥有限公司,杜景岩,关力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吉中立管终字第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吉林省华达水泥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九台市营城大街。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杜景岩,住吉林省吉林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关力军,住吉林市。上诉人吉林省华达水泥有限公司因管辖权异议纠纷一案,不服吉林市高新技术产业���发区人民法院(2012)吉高新民管字第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在本院审查过程中,被上诉人杜景岩申请撤回起诉。吉林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18日作出(2011)吉高新民二初字第323号民事裁定,准许被上诉人杜景岩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在管辖权异议裁定作出前,被上诉人申请撤回起诉,受诉人民法院作出准予撤回起诉裁定的,对管辖权异议不再进行审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诉讼。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廖 卉代理审判员  徐建玉代理审判员  郭娟娟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苏涤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