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六民一终字第00296号
裁判日期: 2012-04-19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安徽省六安市水文水资源局与安徽思创集团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安徽省六安市水文水资源局,安徽思创集团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六民一终字第0029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安徽省六安市水文水资源局,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法定代表人:余开成,局长。委托代理人:卞世德,六安市裕安区经济开发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思创集团。上诉人安徽省六安市水文水资源局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霍山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月12日作出的(2011)霍民二初字第0053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安徽省六安市水文水资源局于2012年4月19日自愿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怕诉讼权利,上诉人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安徽省六安市水文水资源局撤回上诉,双方按原审裁定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顾德明审判员 朱晓青审判员 项 军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 丽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撤诉;(六)……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