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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西刑二终字第00108号

裁判日期: 2012-04-19

公开日期: 2014-12-11

案件名称

王建平诈骗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建平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2)西刑二终字第00108号原公诉机关陕西省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建平,无业。2012年1月12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灞桥区看守所。陕西省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审理陕西省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王建平犯诈骗罪一案,于2012年3月29日作出(2012)灞刑初字第0010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建平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宣判后,原审被告人王建平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建平申请撤回上诉。本院审查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王建平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王建平撤回上诉。陕西省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2012)灞刑初字第00108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董 琳代理审判员 甄 哲代理审判员 李景民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 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