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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嘉平民初字第848号-1

裁判日期: 2012-04-19

公开日期: 2018-07-28

案件名称

徐学明、赵小弟等与周玲玲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嘉平民初字第848号-1原告(反诉被告):徐学明。原告(反诉被告):赵小弟。原告(反诉被告):陈爱娣。原告(反诉被告):许雪莲。以上四原告委托代理人:朱亚元、林超。被告(反诉原告):周玲玲。委托代理人:凌巧荣、朱丽清。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学明、赵小弟、陈爱娣、许雪莲与被告周玲玲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四原告于2012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周玲玲的起诉,被告周玲玲于2012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四原告的反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四原告提出撤回对被告周玲玲的起诉,被告周玲玲提出撤回对四原告的反诉,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学明、赵小弟、陈爱娣、许雪莲撤回对被告周玲玲的起诉,被告周玲玲撤回对原告徐学明、赵小弟、陈爱娣、许雪莲的反诉。本诉案件受理费64716元,减半后收取32358元,由原告徐学明、赵小弟、陈爱娣、许雪莲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9455元,由被告周玲玲负担。审 判 长  金晓明审 判 员  张 慧代理审判员  白 燕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怀笑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