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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咸秦民初字第00976号

裁判日期: 2012-04-19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咸秦民初字第00976号原告张某,女,1988年3月4日生,汉族。被告刘某某,男,1983年6月16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2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李亚维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赵 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