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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昌执字第0154号

裁判日期: 2012-04-19

公开日期: 2015-11-07

案件名称

某国土资源局与张某某行政非诉执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某国土资源局,张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昌执字第0154号申请执行人某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邢某某,系该局局长。被执行人张某某。本院在执行某国土资源局与张某某行政非诉执行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某国土资源局申请撤销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2012)昌执字第015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于弘波审 判 员  潘 力代理审判员  张占有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阿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