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昌执字第0154号
裁判日期: 2012-04-19
公开日期: 2015-11-07
案件名称
某国土资源局与张某某行政非诉执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某国土资源局,张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昌执字第0154号申请执行人某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邢某某,系该局局长。被执行人张某某。本院在执行某国土资源局与张某某行政非诉执行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某国土资源局申请撤销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2012)昌执字第015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于弘波审 判 员 潘 力代理审判员 张占有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阿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