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谯民一初字第00918号
裁判日期: 2012-04-19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刘某与尹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尹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谯民一初字第00918号原告:刘某,农民。被告:尹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尹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审判员 于文礼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杨守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