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玉民初字第534号
裁判日期: 2012-04-19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玉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彩亭桥信用社与徐盛霞、韩永亮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玉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彩亭桥信用社,徐盛霞,韩永亮,袁立军,袁瑞青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玉民初字第534号原告玉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彩亭桥信用社。负责人陈瑞华,系该社主任。委托代理人范宝政,男,1980年10月1日生,汉族,特别授权。被告徐盛霞,农民。被告韩永亮,农民。被告袁立军,农民。被告袁瑞青,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玉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彩亭桥信用社与被告徐盛霞、韩永亮、袁立军、袁瑞青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玉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彩亭桥信用社于2012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玉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彩亭桥信用社自愿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玉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彩亭桥信用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3元,由原告玉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彩亭桥信用社负担。审 判 长 陈树森审 判 员 郭建华人民陪审员 王 晶二0一二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田伟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