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张开执字第13号
裁判日期: 2012-04-19
公开日期: 2018-03-02
案件名称
张家口立家家居市场有限公司、李宏宇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家口立家家居市场有限公司,李宏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张家口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张开执字第13号申请执行人:张家口立家家居市场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贾政,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岚,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佳斌,该公司职员被执行人:李宏宇,女,1963年12月31日生,汉族,个体,住张家口市桥西区。本院在执行张家口立家家居市场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李宏宇一案中,因李宏宇在华耐家具高新店五楼木门区505102号展位内五货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同时在执行中被执行人被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时,同时引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若��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张开商初字第2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建德二〇一二年四月一十九日书记员 :郝大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