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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琅执字第00027-2号

裁判日期: 2012-04-19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滁州运德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滁州市卓成机械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滁州运德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滁州市卓成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琅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琅执字第00027-2号申请执行人:滁州运德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组织机构代码66623380-4。法定代表人:童德福,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郑俞芳,女,1977年8月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被执行人:滁州市卓成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法定代表人:王强,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滁州运德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滁州市卓成机械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滁州市卓成机械有限公司现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2011)琅民二初字第0021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案款72911.68元、案件受理费880元、保全费820元、执行费1020元,下余案款74611.68元。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范 勇审 判 员  王 苏审 判 员  张 晨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张莹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