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昌立保字第00034号
裁判日期: 2012-04-19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王金良与刘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金良,刘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昌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昌立保字第00034号申请人王金良,男,汉族,农民。被申请人刘臣,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申请人王金良与被申请人刘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王金良于2012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刘臣所有的砖瓦房3间予以查封。并以王金权所有的砖瓦房3间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王金良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并以王金权所有的砖瓦房3间提供担保,本院应对其担保物予以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王金权所有的砖瓦房3间。二、被查封房屋所有权人负责保管被查封财产。在查封期间内,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因申请人或王金权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申请人及王金权不得转移、毁损、变卖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三、查封期限为二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李晓龙人民陪审员 唐永成人民陪审员 王 洋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赵 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