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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绍诸湄民初字第75号

裁判日期: 2012-04-19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裘某某、裘某某与被告钱甲、钱乙、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与钱甲、钱乙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裘某某,钱甲,钱乙,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绍诸湄民初字第75号原告:裘某某。委托代理人:方某。被告:钱甲。被告:钱乙。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公司。住所地:诸暨市××街道××号。法定代表人:吕某某。原告裘某某与被告钱甲、钱乙、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审理过程中,因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公司申请对原告裘某某的伤残等级进行重新鉴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代理审判员  谢玉山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徐怡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