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靖民初字第00976号

裁判日期: 2012-04-19

公开日期: 2014-12-26

案件名称

俞彩军与方明明、冯浪浪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俞彩军,方明明,冯浪浪

案由

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民初字第00976号原告俞彩军,男,1974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靖边县乔沟湾乡。被告方明明,女,约38岁,汉族,住靖边县张家畔镇河东,系已故冯怀军之妻。被告冯浪浪,男,约20岁,汉族,住靖边县张家畔镇河东,系已故冯怀军之子。本院在审理原告俞彩军与被告方明明、冯浪浪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俞彩军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俞彩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0元,减半收取85元,由原告俞彩军承担。审判员  任子洲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 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