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靖民初字第00976号
裁判日期: 2012-04-19
公开日期: 2014-12-26
案件名称
俞彩军与方明明、冯浪浪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俞彩军,方明明,冯浪浪
案由
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民初字第00976号原告俞彩军,男,1974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靖边县乔沟湾乡。被告方明明,女,约38岁,汉族,住靖边县张家畔镇河东,系已故冯怀军之妻。被告冯浪浪,男,约20岁,汉族,住靖边县张家畔镇河东,系已故冯怀军之子。本院在审理原告俞彩军与被告方明明、冯浪浪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俞彩军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俞彩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0元,减半收取85元,由原告俞彩军承担。审判员 任子洲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 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