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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河民初字第892号

裁判日期: 2012-04-19

公开日期: 2016-03-22

案件名称

刘某诉毕某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毕某,陈某1,陈某2,陈某3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河民初字第892号原告刘某,女,汉族,现住东营市。委托代理人于广涛,山东鲁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毕某,女,汉族,现住东营市。委托代理人张华庆,山东天地恒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陈某1,女,汉族,现住青岛市。第三人陈某2,男,,汉族,现住东营市。第三人陈某3,男汉族,现住东营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毕某、第三人陈某1、陈某2、陈某3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2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审判长  薄一才审判员  王建彩审判员  徐秀红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邱燕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