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故民一初字第91号
裁判日期: 2012-04-19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温某与邴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故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故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某,邴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故民一初字第91号原告温某,农民。被告邴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温某诉被告邴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00元,由原告温某承担。审 判 长 张明海人民陪审员 沈 岩人民陪审员 薛建凯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于 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