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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故民一初字第91号

裁判日期: 2012-04-19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温某与邴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故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故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某,邴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故民一初字第91号原告温某,农民。被告邴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温某诉被告邴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00元,由原告温某承担。审 判 长  张明海人民陪审员  沈 岩人民陪审员  薛建凯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于 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