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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肥东民二初字第00177号

裁判日期: 2012-04-19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合肥湘元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毛燕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合肥湘元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毛燕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肥东民二初字第00177号原告:合肥湘元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肥东县撮镇镇合马路南侧。组织机构代码:79189256-9。法定代表人:周驰军,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魏正浩,该公司员工。被告:毛燕,男,1976年2月10日出生,汉族,安徽省砀山县人,住安徽省砀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合肥湘元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毛燕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4月19日以被告已还清该欠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合肥湘元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316元,减半收取为658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黄德华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石 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