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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黄商初字第53号

裁判日期: 2012-04-19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益和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陈庆林、王海晶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黄商初字第53号原告益和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地址XX。法定代表人王新和,职务董事长。被告陈庆林,男,汉族,出生,住所地。被告王海晶,女,汉族,出生,住所地。被告徐州仟家信投资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地址XX。被告徐州仟家信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地址XX。原告益和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庆林、王海晶、徐州仟家信投资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徐州仟家信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照原告提供的被告住址向其送达诉讼文书,但未在上述地址找到被告。本院认为,原告的起诉应有明确的被告,本案中的被告未能查找到,属于被告不明确,原告的起诉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益和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2252元(原告已预交),收取0元,退原告52252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原告已预交),由于本院未采取财产保全措施,退原告5000元。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熊 敏审 判 员  孙维同人民陪审员  孙 瑜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尹瑞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