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明民一初字第00076号
裁判日期: 2012-04-19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薛友峰与付德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明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友峰,付德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
全文
安徽省明光市���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明民一初字第00076号原告:薛友峰,男,1984年9月20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明光市。被告:付德林,男,1965年4月16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明光市。原告薛友峰诉被告付德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2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4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薛友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付德林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薛友峰诉称: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11年11月9日,被告以做生意周转为名向原告借款10000元,被告承诺3日内归还。但当原告向被告索要借款时,被告已经搬家外出,不知去向。为此,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10000元。付德林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1年11月9日,付德林向薛友峰借款人民币10000元,并向薛友峰出具了借条。付德林借款后不久,即外出下落不明,为此原告诉讼来院,要求被告偿还借款。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条、明光市张八岭镇关山村民委员会的证明及当事人的陈述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债务人应当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付德林欠薛友峰借款10000元,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付德林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原告薛友峰偿还借款1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付德林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从岭代理审判员 钱 军人民陪审员 台德玉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马 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