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无民初一字第00220号

裁判日期: 2012-04-19

公开日期: 2016-05-23

案件名称

周祥宽与陶迎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祥宽,陶迎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无民初一字第00220号原告:周祥宽,男,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委托代理人:齐瑶,女,汉族,住无为县。被告:陶迎军,男,汉族,住无为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周祥宽诉被告陶迎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原告周祥宽于2012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周祥宽申请对陶迎军的撤诉,是当事人自由处分其实体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周祥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590元减半收取4295元,由周祥宽承担。审 判 长  何 平审 判 员  孙 琴代理审判员  刘海燕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朱静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