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无民初一字第00220号
裁判日期: 2012-04-19
公开日期: 2016-05-23
案件名称
周祥宽与陶迎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祥宽,陶迎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无民初一字第00220号原告:周祥宽,男,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委托代理人:齐瑶,女,汉族,住无为县。被告:陶迎军,男,汉族,住无为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周祥宽诉被告陶迎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原告周祥宽于2012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周祥宽申请对陶迎军的撤诉,是当事人自由处分其实体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周祥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590元减半收取4295元,由周祥宽承担。审 判 长 何 平审 判 员 孙 琴代理审判员 刘海燕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朱静静 微信公众号“”